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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屋失火重建,建好后归谁?

广西高院
2024-08-24

父母离婚后

姐妹和父母曾经共同居住过的祖屋

因邻居家火灾牵连被烧毁

妹妹与母亲重建房子

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但证上只写了母亲的名字


母亲去世后

遗嘱中要求把房子留给妹妹

姐姐便向法院诉讼要求分割房子


那么祖屋到底应该归谁呢?

近日,马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阿荣、阿珍(同胞姐妹)从小和父母生活在一间祖屋里,祖屋于1952年登记为四人共有。





1954年,两姐妹的父母离婚,阿荣由父亲抚养,阿珍由母亲抚养;但父亲外出务工时又与他人结婚,并生下了同父异母的弟弟阿程,所以阿荣并未随父亲到广东居住,而是一直和阿珍及母亲共同居住在祖屋。




1985年,阿荣到广西北海工作,之后祖屋便都是阿珍和其母亲一直居住。


1986年邻居家发生火灾,祖屋不幸一同被烧毁。


1994年6月,阿珍与母亲在祖屋的旧址上重建建了一套钢混结构房屋。


1996年8月,阿珍的母亲为新建的房屋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土地的使用者为阿珍母亲本人。


2015年2月16日,阿荣的父亲因病去世;2月21日,阿珍的母亲立下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如今我本人年事已高,又体弱多病,为防止世后纠纷,现特留立嘱:本人去世后将该房屋与所余财物,留给二女儿阿珍,由二女儿阿珍为我养老送终”。
2018年5月,阿珍的母亲因病去世。阿荣及其弟弟阿程以新建房屋尚未分割为由,向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


本案焦点



  • 阿荣与其父亲是否是现房屋的共有人及他们对新建房屋的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

  • 其母亲所立的遗嘱的有效性,阿荣能否继承其母亲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


法院审理

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双方离婚后,一方建造房屋时另一方不参与建造或者出资建造,不享有共有权。

对新建房屋的土地是否享有使用权的问题,阿荣、阿珍的父母亲于1954年离婚后并未共同居住,阿荣也于1985年到外地工作居住;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证据证明现有房屋的建造,阿荣或者其父亲有出资或者投入劳力参与共同建造,因此阿荣与其父亲不是新建造房屋的共有人,其对灭失前的房屋的共有份额已不复存在,故不属于与使用权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情形。

1996年为新建的房屋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这是土地管理部门对该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该证记载该土地的使用者为双方母亲,并没有记载土地使用者为双方父亲和阿荣,又不属于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因此,阿荣与其父亲对案涉房屋的土地并不享有使用权。

关于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阿荣和阿珍的母亲作为房屋的建造者和使用者,其有权处分个人财产,其所立遗嘱属于代书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并有立代书遗嘱时的视频佐证了代书遗嘱的真实性,因此其所立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代书遗嘱中既已经指定由阿珍继承其财产,那么阿荣也无法继承其母亲对该房屋所享有的份额。

最终,法院根据上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驳回原告阿荣、阿程要求分割新建房屋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祖屋在失火重建后,参与了出资进行兴建或者直接参与了房屋的建造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但要保存好兴建、建造房屋时相关的票据以及照片、视频留存做为证据,方便日后出现纠纷时进行维权使用。如果因此而定立遗嘱,更要保存立遗嘱之时的视频佐证遗嘱的真实性。


法条链接

关于不动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关于遗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所立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并有立遗嘱时的视频佐证其真实性。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广西高院

来源:马山法院  编辑:莫啁媚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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