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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光鑫 | “混同”与“澄清”——嵇康《声无哀乐论》中的名实之争

谢光鑫 中国图书评论
2024-09-23

《嵇康集校注》,(魏)嵇康著

戴明扬校注,中华书局,2014年


专栏

概念

作者:谢光鑫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导读】在《声无哀乐论》中,东野主人通过名实相副的描述规则,澄清了两类不同的经验,一是“对”声的经验,二是“关涉”声的经验。秦客的偏见源于采用“意义解释”的方法,暗自替换了被描述的对象。“声无哀乐”的正确理解是哀乐不是“对”声的经验,即不是对声的恰当描述,而是“关涉”声的经验。“澄清”的目的在于鉴别经验之流,两类经验可共存于音乐欣赏之中。

【关键词】《声无哀乐论》  体  名实


维特根斯坦说:“告诉我你怎样在寻找,我将告诉你,你所寻找的是什么。”[1]嵇康《声无哀乐论》秦客和东野主人观点的对立正是源于“寻找”方法的不同,秦客表面上赞同名实之法,实际采用“意义解释”的方法。在“意义解释”中,声音成了一个中转站,而不是真正的逻辑主语。东野主人针锋相对,提出了声音之“体”的问题,具体包括“声音之体,尽于舒疾”“声音以平和为体”“乐之为体,以心为主”三个相关联的命题,澄清了秦客混淆的“哀乐由声”和“声有哀乐”,主张“声无哀乐”。



01

“体”与描述的规则


《声无哀乐论》全篇采用问答体,记录了秦客与东野主人的八次论辩。开篇第一个回合,秦客引用《礼记·乐记》“治世之音安以乐,亡国之音哀以思”,质问东野主人:“声无哀乐,其理何居?”[2]345东野主人反驳说,这是“滥于名实”的弊病,后又说是“大罔后生”的谎言。姑且不论孰对孰错,就声音与哀乐建立关系的背景讲,不管是“声无哀乐”还是“声有哀乐”,“声”都是被描述的对象,而“无哀乐”和“有哀乐”是对声的不同描述。这种关系被问答双方称为名实关系:被描述的对象称为“名”,具体描述称为“实”。


我们知道,如果A和B有着一种意义关系,意味着需要一条规则,否则这种关系既无意义也无法认识和理解。以此推之,在名和实之间,即被描述的对象和描述之间,必然存在一条规则,否则名实不成其为名实,也就构不成描述。具体而言,名实关系作为一种有意义的关系,必须满足名实相副的规则。并且相副和不相副不对称,相副当先于不相副,因为只有相副才能使名实成为关系整体,不相副亦是通过相副进行分析。这如同在下棋中,赢与输不对称,赢当先于输,下棋必然以赢棋为目标,尽管存在输棋的情况,但输棋之人所落的棋子也是指向赢棋,否则下棋不成其为下棋。[3]


在魏晋时期,运用辨名析理和循名责实的方法非常普遍,他们无不遵循名实相副的规则,例如,徐幹《中论·考伪》云:


名者,所以名实也。实立而名从之,非名立而实从之也。[4]


王弼《老子指略》云:


夫不能辩名,则不可与言理;不能定名,则不可与论实也。凡名生于形,未有形生于名者也。故有此名必有此形,有此形必有其分。[5]


嵇康与同时代的人一样,深谙名理之学,李充《翰林论》称赞嵇康说:


研核名理而论难生焉。论贵于允理,不求支离。若嵇康之论,成文美矣。[6]


回到《声无哀乐论》,秦客和东野主人尽管在观点上对立,但皆是从名实的角度来思考问题。文中出现了诸多与名实相关的论述,尤其集中于前四个问答中。除上文所引“滥于名实”一则外,文中直接含有“名”“号”“名实”等词的段落还有:

因事与名,物有其号。……由此言之,则内外殊用,彼我异名。……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1答)[2]346


苟哀乐由声,更为有实,何得名实俱去耶?(2问)[2]348


夫言非自然一定之物,五方殊俗,同事异号,趣举一名,以为标识耳。(4答)[2]352


“事”“物”“实”与“名”“号”“言”相对,且“名”“号”“言”不可脱离“事”“物”“实”而独立存在,因为前者属于“言”的范畴,不是绝对被给予的“自然一定之物”,故而“因事与名”,“实”立而“名”从。“名实俱去,则尽然可见矣”,意指情感有哀、乐之分,声有悦耳、刺耳的善恶之分,声与(心)情“名”不同,“实”也有别。“同事异号”说明“名”的效果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局限,而非否定“名”与“实”的一体性。


鉴于“实”往往内在隐蔽,名实之学引入了“形”,继而更为外显具体的“形”成为“名”与“实”之间的中介。秦客的一个错误在于“形—名”关系的颠倒,以名为先。为了维护名的持久合法性,秦客异常重视“国史”“前论”等诸多“古义前言”,列举了大量圣贤言说和历史记载,以此证明声音与哀乐名实一体。然而,东野主人将秦客的诸多论据斥为“皆俗儒妄记,欲神其事而追为耳”的妄言,批驳秦客“未得之于心而多恃前言以为谈证”。这种否定的依据在于“古义前言”同属名的范畴,不能位于“辨物”(辨形)的前面而成为前提条件,当且仅当“古义前言”符合规则时方是正确的描述。


东野主人在否定秦客颠倒“形—名”后,紧接着表明了自己的论证逻辑:


夫推类辨物,当先求自然之理。理已足,然后借古义以明之耳。(2答)[2]349


“类”关乎事物的区分,类的区分有待名来指明。“推类辨物”的规则是推理必须在确定的同类事物之间完成。对此,我们可以结合描述的合法性和名实关系的规则来理解:在名实关系中,“自然之理”指名实相副的规则,即描述和被描述的对象之间存有逻辑上的还原性,承诺了两者逻辑蕴含的强制性,只有同类事物之间才具有还原的可能性。


《声无哀乐论》中直接与“形”“类”概念相关的有两个例子,分别是:


此为心与人同,异于兽形耳。……且牛非人类,无道相通……(4答)[2]351

然则心之与声,明为二物。二物之诚然,则求情者不留观于形貌,揆心者不借听于声音也。(4答)[2]353


第一例中的“兽形”相当于“兽类”,人类异于兽类。第二例虽然没有出现“类”字,但表达的意思与第一例相似:牛与人是不同的类,不存在可通的道理;心与声是两类不同的事物,两者不存在还原的可能,揣测情思不能借助于听声音。东野主人的结论“心之与声,明为二物”,实是事物类的区分,也是形的区分。


“心之与声,明为二物”的判断严格遵循了描述的规则,使描述的对象变得清晰而明确:声是唯一的描述对象,相对于声的构成而言,作曲者、奏曲者和听曲者之心属于“他类”,不能作为描述的逻辑主语,所涉描述不是对声的合法描述,也就不是声之体、声之实。



02

声音之“三体”的描述


根据一个恰当“描述”规则要求,可演绎出互证的两种考察:第一种,声音是不是“体”的逻辑主语,如果声音是描述的对象,那么它就必须是最终被描述的东西;第二种,“体”的描述是否有益于声音的重建,如果“体”的描述无益于重建声音,我们只能说这种“体”的描述是无效的。在《声无哀乐论》中,东野主人正是遵循名实相副的描述规则,通过上述两项具体的考察工作,完成了立论和驳论。


先从驳论说起。秦客表面上说采用名实之法,实际采用的是“意义解释”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其一,秦客的方法具有浓厚的表现论色彩,并以情感表现为核心,认为“哀乐由声,更为有实”;其二,声音被秦客放置在生活背景中,对于不同的使用者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如致盛衰的功能、示吉凶的功能、知圣人的功能。这些声音所具有的多种生活功能,在某种程度上诱导秦客对声音做出各种错误的解释。东野主人对此不厌其烦,其言道:“吾谓能反三隅者,得意而忘言,是以前论略而未详。今复烦循环之难,敢不自一竭邪?”[2]351“循环之难”一词实则表明,秦客的多次责难在方法上如出一辙,其观点的错误源于方法的错误。

针对“意义解释”的方法,东野主人揭露了两点:第一,在“意义解释”中,声音只是一个中转站,意义意向的领域成了被研究的真正的逻辑主语,如情感领域(哀乐)、道德领域(淫正)、政治领域(盛衰)、神秘领域(吉凶),这就不是对声音的描述而是对声音的“替换”;第二,“意义解释”的陈述不具有“识别功能”,当我们由“意义解释”进行反推活动时,只能看到模糊一片,这等于说可以从“意义解释”中反推出任意的东西。具体而言,盛衰、哀乐、吉凶、淫正等描述,既不能识别构成声音的基本条件,也不能识别声音的优劣,还分辨不清欣赏者是否真正知晓声音。


以东野主人驳斥“声有哀乐”命题为例。毫无疑问,声有无哀乐是东野主人与秦客争论的焦点。在前四次问答中,东野主人试图说明情感表现真正意向的对象不是声音而是情感,声音不能“充实”情感表现的意向。东野主人说,“外内殊用,彼我异名”“区别有属,而不可溢者也”。形为外,心为内,观“形”不可知“心”。歌、哭是形貌动作的刻画,哀、乐是情感状态的描绘,各自描述的对象不同,因此是不同的描述。比之以酒味和泪味,甘(甜)、苦形容的是味道,贤、愚品评的是才智,彼此殊途异轨,不相经纬。其实,这里暗含一个深刻的道理:描述是一个绝对主观性和绝对客观性的先验统一体,描述总是对某物的。以此理推论之,哀、乐关乎情感的描述,而不能替换成声音的名实。这是第一种考察。


第二种考察需证明哀乐不具有识别功能,不能对声音进行合理重建,强调的是情感和声音之间不具有逻辑蕴含的强制性。对此,东野主人说:“今用均同之情,而发万殊之声,斯非音声之无常哉?”[2]346“均同之情”可“发万殊之声”表明,当我们由情感进行反推时,相同的感情可以反推出任意的声音。换句话说,情感对于声音的重建毫无作用,我们无法通过情感重建出除情感之外的任何东西,或者只能重建出任意的东西。“你感到一个曲子很严肃——你知觉到了什么?这靠把你听到的重复出来是传达不出来的。”[7]恰恰由于声音与情感不是一一映射的关系,“至乐虽待圣人而作,不必圣人自执”才合理,声和情“无所先发”的那种不动情的音乐欣赏才得以可能,声音才具有“总发众情”的功效。简言之,失去情感表现的声音仍然自足、完满。


根据上述两种考察,说明“声有哀乐”和“哀乐由声”完全不同:“有”意味着声与哀乐是名实关系,“由”意味着声与哀乐是因果关系;名与实指向同一种事物,原因与结果却是两种事物,两种关系遵循着不同的规则。秦客的偏见在于没有区分“有”和“由”,将两种截然不同的关系等同,甚至认为“声由哀乐”可以推论出“声有哀乐”。


再分析东野主人的立论。“声是什么”和“声无什么”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声无什么”不能推论出“声是什么”,因此,还需要对声音进行一种直接有效的研究。东野主人解题时言道:“音声之作,其犹臭味在于天地之间。其善与不善,虽遭遇浊乱,其体自若,而不变也。”[2]346在明确“心之于声,明为二物”类的区分、批驳秦客的种种偏见之后,东野主人展开了声音之体的讨论,提出了三种对声音之体的描述:(1)声音之体,尽于舒疾;(2)声音以平和为体;(3)乐之为体,以心为主。


“三体”呈现了声音存在的三种方式,按文本的论述顺序,最先出场的是“声音之体,尽于舒疾”的命题:


盖以声音有大小,故动人有猛静也。……然皆以单复高埤善恶为体,而人情以躁静专散为应。……此为声音之体,尽于舒疾;情之应声,亦止于躁静耳。(5答)[2]354


东野主人认为,声音以清浊、大小、单复、高埤、善恶、舒疾等为体。那么,如何证明东野主人的描述是对声音的合法描述呢?我们可以根据描述的规则来分析:其一,此类描述的逻辑主语皆是声音,这一点不容置疑;其二,通过清浊、大小、单复等因素的一组陈述,我们可以进行有效的还原,文中即说:“琵琶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夫曲用之不同,亦犹殊器之音。”这无一不在说明通过清浊、大小、单复、高埤、善恶、舒疾等要素,可以重建声音。


东野主人关于声音之“体”的第二种描述为:


由是言之,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然则声之与心,殊途异轨,不相经纬,焉得染太和于欢戚,缀虚名于哀乐哉?(5答)[2]355


第一种“体”的描述是就单个的音符而言,还只是对声音的物质性刻画。“声音以平和为体”显然与此不同,其面向的是连贯性、整体性的乐曲,“音声和比”体现的是乐曲的秩序。“和”可以解释为相应、应和。《说文解字》云:“和,相应也,从口禾声。”[8]“和”作为音声的独特之体,不可目见,也不可触摸,不依赖于任何外物。“和”是旋律和节奏,而不是单个的音符;是连续性的、不可分解的,而不是原子式的、乱码式的。“和”作为音声的整一显现过程,是音声的完整呈现,是音声独一无二的特质。“和”同时意味着纯粹性、多样性、可能性和潜在性:“五味万殊,而大同于美;曲变虽众,亦大同于和。”“和”就是一,具有原生性和原初性,曾春海说:“声音至和的本体具有潜在的、无限可能的形上属性。”[9]


东野主人对声音之“体”的第三种描述位于《声无哀乐论》的最后一答:


然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也。至八音会偕,人之所乐,亦总谓之乐。(8答)[2]357


“乐之为体,以心为主”的“心”是“和心”,有别于哀乐之心。“和”是一种潜在可能,经过声与心的碰撞作用,“和”被实现为现实。然而,这种实现需有先决条件,毕竟闻声而哀、闻声而乐也是事实。如何能确保“声音之体,尽于舒疾;情之应声,亦止于躁静耳”呢?东野主人认为,历经人世的浸染,心积蓄了诸多情欲,已然不同于自然初始状态,只有依靠“无为”“无情”“无欲”的“和心”,音声的玄妙才能真正朗现。换言之,和声需以和心为前提,只有涤除附加在音声的俗情,“随曲之情,尽于和域”才得以实现。对此,东野主人说道:


和心足于内,和气见于外……感之以太和,导其神气,养而就之。迎其情性,致而明之,使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和合乎会通,以济其美。(8答)[2]357


“心与理相顺,气与声相应”,声音与听者之心的对立被取消,和声以和心为平行的本体。声之体与心之体虽为二,因气而和合会通。


由此,声音之“三体”描述的是声音之实,声音始终是被描述的对象。“三体”是三种不同一的含义,但统一指向同一个对象。


实际上,东野主人的声之“三体”说很可能参照了庄子的“三听”说。《庄子·人间世》云:


回曰:“敢问心斋。”仲尼曰:“若一志,无听之以耳而听之以心;无听之以心而听之以气。听止于耳,心止于符。气也者,虚而待物者也。唯道集虚。虚者,心斋也。”[10]


三听与三体相对应,耳、心和气是中介:听之以耳,“声音之体,尽于舒疾”;听之以心,“声音以平和为体”;听之以气,“乐之为体,以心为主”。在最后一体的描述中,和心、和气、和声三者互逆。



03

“哀乐由声”与“声无哀乐”


东野主人分离了“哀乐由声”与“声有哀乐”,如何在承认“声无哀乐”的前提下,分析“哀乐由声”是接下来需要探讨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声有无哀乐与音乐欣赏中有无情感经验是两回事,这涉及经验的“位置化”。


经验的“位置化”是指建立经验和经验对象之间的函数。[11]在《声无哀乐论》中,东野主人的目的不在于否定音乐欣赏中的情感经验,而是澄清两类不同的经验:一者是“对”音乐的经验,一者是“关涉”音乐的经验。从描述的合法性来看,前者是对音乐本身的经验,形成声音之体的描述,后者被描述的对象不是音乐本身,而是其他东西,如情感、政治、伦理等。这两种经验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可以共存于经验之流中。

关于音乐欣赏中的情感经验,即“哀乐由声”的问题,东野主人有诸多说明。例如:


心动于和声,情感于苦言。嗟叹未绝而泣涕流涟矣。夫哀心藏于内,遇和声而后发;和声无象,而哀心有主。夫以有主之哀心,因乎无象之和声,其所觉悟,唯哀而已。岂复知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已哉?(1答)[2]346


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自显发。(2答)[2]349


然人情不同,自师所解,则发其所怀。若言平和,哀乐正等,则无所先发,故终得躁静。若有所发,则是有主于内,不为平和也。……声音以平和为体,而感物无常;心志以所俟为主,应感而发。(5答)[2]354-355


理弦高堂,而欢戚并用者,直至和之发滞导情,故令外物所感,得自尽耳。……今见机杖以至感,听和声而流涕者,斯非和之所感,莫不自发也。(6答)[2]355


东野主人的意思有以下几点:其一,主体的情感是客体唤起的一种东西,所谓“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应感而发”,声、情不可能“同时相应”,做到“触地而生哀,当席而泪出”;其二,音乐欣赏中的情感表现的真正意思是“我表现情感给自己看”,而不是声音在表现情感,“先遘于心”“哀心藏于内”“有主于内”“以自显发”“莫不自发”“得自尽耳”,等等,都是对此的说明;其三,情感经验是一种私人经验,是一种我和我自己的感情之间的活动,而不是我和声音之间的活动,因此“人情不同,自师所解,则发起所怀”“吹万不同,而使其自已”;其四,在情感经验中,声起中介和催化剂的作用,“心动于和声”,促使我表现情感给自己看。


因此,从根本上讲,情感经验是与音乐无关的另一回事。情感表现在音乐欣赏中完全是偶然的,其取决于听者是否有情并动情。更重要的是,哀乐之情与至和之声不在同一个时间层面上:前者属于历史时间的范畴,是在历史时间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后者属于自然时间的范畴,可以达到即时永恒的效果。[12]不过,对于同一种东西,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情感的经验,但应该有着同样的认识和理解,声音之体就是这种认识和理解。


哀乐等情感因素作为他类外物,虽然不能进入声音的领地,妨碍“声音以平和为体”等命题的成立,影响声音“和”之实质,会干扰我们的判断,从而干扰声音之理的体悟。若是将声音放置在生活背景中,则会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因为哀乐之情往往早已深埋内心,这是一种既定的多数人的事实,只有少许的圣人、至人例外。东野主人对此言道:


若夫郑声,是音声之至妙。妙音感人,犹美色惑志。耽槃荒酒,易以丧业。自非至人,孰能御之?(8答)[2]358


鉴于“风俗移异”(有别于“移风易俗”)已然发生,东野主人区分了音乐欣赏的两个不同的时间点:第一个时间点在自然时间内,那时“默然从道,怀忠抱义,而不觉其所以然”,哀乐之情尚未形成,群生的自然情感还未破坏,无所谓哀乐由声;第二个时间点处于历史时间中,位于“承衰弊之后”,“夫音声和比,人情所不能已”,有必要修炼身心,达到至人的境界,让听者成为无心于哀乐的自由主体,如“古之王者”那般。


如此一来,“声无哀乐”可以跨越自然时间和历史时间,而“哀乐由声”只发生在历史时间当中,属于“风俗移异”的产物。从历史时间的“哀乐由声”回归自然时间的“声无哀乐”,有必要历经身心的修习,培养对声音做出正确理解的能力,能够自觉澄清对声音的经验和关涉声音的经验的能力。借此,我们能分辨出真正知晓声音的人和假装知晓声音的人。嵇康在《琴赋》中言道:

诚可以感荡心志,而发泄幽情矣。是怀戚者闻之,则莫不憯懔惨凄,愀怆伤心;含哀懊咿,不能自禁。其康乐者闻之,则欨愉欢释,忭舞踊溢;流连烂漫,嗢噱终日。若和平者听之,则怡养悦愉,淑穆玄真;恬虚乐古,弃事遗身。[2]144


“怀戚者”“康乐者”是在“闻”,“和平者”是在“听”,可见听、闻有别。钱锺书曾据此将聆乐者分为“听者”和“闻者”:


聆乐有两种人:聚精会神以领略乐之本体(the music itself),是为“听者”(the listeners);不甚解乐而善怀多感,声激心移,追忆绵思,示意构象,触绪动情,茫茫交集,如潮生澜泛,是为“闻者”。苟验诸文章,则谓“历世才士”皆只是“闻”乐者,而“听”乐自嵇康始可也。[13]


奥地利音乐美学家汉斯立克(Eduard Hanslick)在《论音乐的美》中亦说:

外行最多“感受”,有素养的艺术家感受最少。……外行和多情者喜欢问,一首乐曲是愉快的还是悲伤的——音乐家则问,它是好的还是坏的。[14]


“听者”接近于内行,嵇康无疑属于“听”乐者,而音乐可“闻”亦可“听”,已然说明哀乐不是音乐的构成。相比于“听”之纯与专,“闻”具有兼、混的特征,其不完备不在于少,而在于它具有得多,将两类不同经验混合。既然我们可以不动感情地听音乐,那么情感就绝不是音乐之体,不是音乐之实。据此,声无哀乐可理解为:哀乐不是“对”声音的经验,而是“关涉”声音的经验;即使涤除音乐欣赏中的情感经验,音乐欣赏的自足性和完满性也不会受到影响。


总之,为了保证音乐欣赏的纯粹性,东野主人做了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将音乐欣赏中的经验“位置化”,区分出“对”音乐的经验和“关涉”音乐的经验,主张“声无哀乐”;另一方面,纯化音乐欣赏中的经验,避免主观性的东西掺杂在客观对象之中,主张以“听者”的姿态欣赏音乐。所以,东野主人看似是忘情、无情,实际是对音乐本身的无限钟情。


注释:

[1][奥]维特根斯坦.哲学评论(Ⅲ)[M].丁冬红,郑伊倩,何建华译.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3:52.

[2](魏)嵇康.嵇康集校注[M].戴明扬校注.北京:中华书局,2014.

[3]陈嘉映.何为良好生活[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5:237.

[4](东汉)徐幹等.建安七子集[M].俞绍初注解.北京:中华书局,2006:295.

[5](魏)王弼.王弼集校释[M].楼宇烈校释.北京:中华书局,2015:199.

[6](宋)李昉等.太平御览(第三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5:2678.

[7][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M].陈嘉映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328.

[8](东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26.

[9]曾春海.嵇康[M].台北:辅仁大学出版社,1994:170.

[10]曹础基.庄子浅注(修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2000:54.

[11]赵汀阳.美学和未来美学:批评与展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147-148.

[12]王维.对嵇康《声无哀乐论》的重新解读[J].乐府新声,2013(2):84-92,88.

[13]钱锺书.管锥编(第三册)[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1723.

[14][奥]爱德华·汉斯立克.论音乐的美:音乐美学的修改刍议[M].杨业治译.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1978.

原刊于《中国图书评论》2023年09期。
本文系未编排稿,成稿请查阅本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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