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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政茂丨民法研习之道与华政民商法考研备考方法论

鱼跃华政分舵 鱼跃法学
2024-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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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华政民商法是全国顶尖的民商学术圣地,汇集了一大批优秀学者,较之保研且更偏向于招收考研同学。本文以“方法论”作为切入点和落脚点,探讨了华政民商考研和民法研习之道,从“思维-体系-规范-案例”四维视角带你建构民法的城堡,再落地为宏观规划与微观建议,为你的民商考研指明道路。


一、民法学习方法概要



(一)培养民法思维


民法的学习,最重要的即在于培养民法思维。首先,民法强调“说理”,主张理由重于结论。其他法律部门当然也强调说理,但以“私人自治”为核心理念的民法在此点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不同于行政、刑事案件,面对民事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而拒绝裁判。即使存在相应的民事规范,其中大部分也都为任意性规范,可被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所排除。这意味着民事规范天然即缺乏“权威感”,因此民法必须通过“说理”以论证自身的科学性。换言之,“若不能直接命令,便只能选择说服”。此外,对大部分民事案件而言,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判定是非对错来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以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点;其次,民法强调“体系”,以求避免评价矛盾。民法体系庞大、内容繁复,制度之间往往关联紧密,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故在学习民法时,应特别注重体系。此外,最核心的民法思维,即为请求权基础思维——“谁得向谁,依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检索请求权基础时,原则上应依下列次序进行:


(1)合同请求权;

(2)类合同请求权;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5)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


须特别注意的是,应全面检查所有可能的请求权基础,并说明其竞合关系(关于该内容的详细介绍,可参见华政民商法学(615)核心讲义第10-12页或王泽鉴老师《民法思维》一书)。以下特举一列,以作说明:


【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


根据案情,认定甲得向乙请求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基础,可能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①原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


甲得依《民法典》第235条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两个硬币,须甲系两个硬币的所有权人,及乙为无权占有(此须依历史方法加以认定):


A、甲摆设自动贩卖机,是为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B、乙投入两个硬币,系以沉默的意思表示(推定方式)对甲的要约为承诺,因相互意思表示一致,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C、乙将两个硬币投入自动贩卖机,同时系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且具有移转该动产所有权的让与合意,并为交付,使甲取得该两个硬币的所有权。


D、该两个投入甲的自动贩卖机的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归属于甲。乙取之放入口袋而为占有,因欠缺本权而占有,成立无权占有。


结论:甲得依《民法典》第235条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两个硬币。


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


甲得依《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请求乙返还其占有的两个硬币,其要件须乙受有利益,致甲受损害,无法律上的原因:


A、乙占有甲所有的两个硬币,受有利益(不当得利之客体亦包括占有)。


B、乙占有两个硬币,因同一事实而使甲丧失其占有,致受损害。


C、乙无权占有甲所有的两个硬币,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结论:甲得依《民法典》第985条之规定请求乙返还其占有的两个硬币。


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


甲得依《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两个硬币,其要件须乙系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甲的所有权,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A、乙取走甲所有的两个硬币,系故意侵害甲的所有权。


B、乙对甲负损害赔偿责任,应恢复甲损害发生前的原状。


结论:甲得依《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之规定向乙请求返还两个硬币。


综上,甲得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原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民法典》第985条)、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三者发生竞合。



(二)建立民法体系


体系之搭建对民法的学习而言至关重要。民法体系有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之分。依拉伦茨所言,“外部体系是指依形式逻辑规则而构建的抽象的、一般概念式的体系”。民法的外部体系是法律形式上的构造,其以概念为基础(如“欺诈”、“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在概念的基础上形成规则(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无效”),规则组成规范群(如有关“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群),进而构成体系;内部体系则是由一般法律原则所构成的体系,是一种“思想体系与原则体系”,也是一种对外部体系的评价(价值)体系。民法的解释与适用、法律漏洞的填补,均离不开民法内部体系的作用。


就外部体系而言,应重视对基本概念的学习。诚如王泽鉴老师所言,“如果将学习法律譬如练功,则法律概念,犹如练功的基本动作,必须按部就班,稳扎稳打,确实掌握”,否则难免会造成“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局面;就内部体系而言,应掌握规范背后的原理。换言之,每一项民法规则的背后均有其规范目的,在学习某一项具体的民法规则时,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如此才算是真正理解了该规则。值得注意的是,民法体系的建立,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在学习任何一个民法概念、任何一项民法规则时,均须在体系下进行,明白知晓其位于体系的何处,而不可将其分散割裂开来。如此一来,待到一步一脚印地将整个民法知识学完后,体系自成。



(三)掌握民法规范


在民法典时代,民法的学习自应以《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释为核心。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民法典》的解释与适用将成为民法人学习与研究的重点。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须全面掌握各项具体制度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各项规则与制度的规范目的与原理,及其之间的体系关联,亦应成为学习的重点。至于某些具体问题的理论争议,若对法律适用并无影响(如法人的本质、保证期间的性质等),则可暂且搁置,不必过度纠结,以免劳心劳神,事倍功半。王泽鉴老师说,民法“最有效率的学习方法,系‘来回穿梭于法律条文与教科书之间’,即阅读教科书时,务必查阅相关法条,阅读法条,亦须对照教科书,期能互相启发。”从中亦可窥见掌握现行法规范的重要性。


尽管法律为“地方性知识”,可由于我国民法大多系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继受而来,民法又为“市场经济”之法,且中国虽有独特的风土人情,但中国人与其他法域中人的共同点始终多于不同点(所谓“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各国的民法学科多有共通之处,故学习民法,亦应适度兼顾比较法,尤其是“同文同种”的台湾地区“民法”,以及作为大陆法系典范的德国民法。此外,我国立法向来秉持“宜粗不宜细”风格与理念,规范密度较为不足,利用比较法资源,可起到一定的补充借鉴作用。但须注意的是,对一切比较法的借鉴,最终都应落实到我国现行法的解释与适用上(比较法解释),不可直接“生搬硬套”他国法条来处理我国案例。



(四)重视民法案例


“法律系实用之学,在于处理具有争议性的案例,案例研习应为法学教育的重点。法律人最基本、最重要的专业素养与能力,就是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例。”王泽鉴老师此言道出了民法案例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多所法学院如火如荼地开展鉴定式案例研习课程,目的即在于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在运用中把握法律解释与适用方法的能力。正如评价医术高低的标准不在于诵记医理,而在于医治好具体的病人,评价民法水平高低的标准,也不在于诵记法条或概念,而在于能运用民法规则及原理解决具体的案例,故学习民法,务必对案例多加重视。此外,在学习某一具体的民法概念或制度时,借助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掌握该知识点,对该知识点的印象也将更为深刻。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研习案例既是学习民法最好的手段,也是学习民法最终的目的


综上所言,可以说,整个民法学习的过程,就是通过对一个个具体“民法案例”的分析,从而一步步掌握“民法规范”,建立“民法体系”,培养“民法思维”的过程。


二、华政民商法专业课备考建议



(一)做好定位与规划


给自己做好定位与规划,是在准备任何一门考试前都不可忽略的工作。相信对大部分考生而言,都面临着法考或考研,抑或两考同时准备的选择。在这一选择前,有许多需要考虑的因素,其中最重要的两点,是自己的法学基础以及自己对未来的规划。自己的法学基础如何,只有自己最清楚,可无论如何这已成定局(至少在当下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但我始终不认为法学基础不好,就只能放弃两考同时准备的打算,众多师兄师姐成功的先例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法学基础不好”不能、也不应成为纠结、犹豫的借口。这样一来,唯一值得自己考虑的就是对未来的规划了。人生是自己的,每个人的未来规划都无所谓优劣高下之分,对此旁人无法置喙。但若已经拿定了主意要继续读书,那么相信你已经作出了决定:考研!至于是否要同时准备法考,也无需纠结。因为若你选择报考华政的民商法专业,那么法考的内容只会对考研的复习大有助益,你所要做的就是安排好自己的时间、做好规划,然后坚持下去。



(二)若干具体备考建议


上文提到的民法学习的一般方法及要点,其对备考华政民商法专业课而言,自然适用。以下再针对华政民商法专业课的备考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1)听课


备考华政民商法专业课,可选择法考中钟秀勇老师的民法精讲课程(若不喜欢,选择其他法考民法老师的课程也可,但貌似老钟的体系与观点同华政民商法专业课的特点最为契合)。金可可、孙维飞、朱庆育、刘家安、姚明斌等老师讲授的本科民法总论、物权法与债法等课程(录音或视频)亦是不错的选择。这些虽是为本科生讲授的课程,但体系完整,内容深入,若能坚持将其中几门听完,收获一定不小。


(2)看书


华政民商法专业课的备考,无需死记硬背,但须阅读一定的经典教科书:①民法总论部分包括:王泽鉴《民法总则》、朱庆育《民法总论》、布洛克斯《德国民法总论》;②物权法部分包括:王泽鉴《民法物权》、刘家安《物权法论》;③债法:王泽鉴《债法原理》、王泽鉴《不当得利》、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罗歇尔德斯《德国债法总论》。若能将上述教科书通读一遍,民法素养与水平将得到质的提升。若嫌上述书籍页数巨大,对备考而言重点不明,恐“远水解不了近渴”,可参考鱼跃法学团队推出的华政民商法学(615)核心讲义。本讲义系参考上述众多经典教科书并结合最新法条编写而成,以期帮助各位考生能够更加高效、有针对性地进行备考。


(3)做笔记


许多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都会纠结于是否应当做笔记、如何做笔记这一问题。学无定法,这个问题当然也取决于自身的学习习惯。在备考时间有限的情形下,若自己向来有做笔记的习惯,那么自然可以延续这一习惯;若此前没有做笔记的习惯,且整理笔记将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以至于压榨对其他内容的学习时间,进而影响复习进度,那么得不偿失,做笔记的意义不会太大。尽管做笔记(电子版)有加深自己对所学知识的印象、帮助形成自己的知识体系、为后续专业课的学习与研究打下基础等诸多优点,但在应试化的场合下,这些优点未必见效(对最终的成绩、分数而言),须知道“学习是学习,考试是考试”。备考期间没来得及完成的笔记,完全可以在初试或上岸后仔细完成。但无论如何,“笔记是拿来用的,不是拿来秀的”,只有经常回头查阅、温习及整理自己的笔记,它才会有用。


(4)答题


华政民商法专业课的初试试题均为案例题,因此关于案例题的答题方式,自然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首先需要澄清的是,请求权基础方法固然是一种重要的分析民法案例的方法,但它更多的是一种解答案例题的思维方式,在考试中无须、也不可能(没有时间)以鉴定式的分析方法进行答题。在答题时间极为有限的考场上,针对案例题的每一小问,先答出结论,再结合案情对要点加以分析即可,无须纠结是否需要写出法条序号和原文(无此必要),也无须纠结是根据我国现行法还是“德民”或“台民”答题(当然是根据我国法)。总之,能够根据案情与自己所学的知识条分缕析地答清楚,已属十分难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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